向哪个部门提出查封异议
当法院采取查封措施时,如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向 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异议理由成立,法院会裁定撤销或改正;如果理由不成立,法院会裁定驳回。如果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因此,如果认为法院的查封行为存在错误,应当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要求法院进行审查并解除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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