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应具备哪些条件
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施工图经过会审 ,并且图纸会审记录已经有关单位会签、盖章、并发给有关单位。合同或协议已经签定
(建筑法中未明确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已经领取。
三材指标或实物已经落实。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编制,并经批准。
临时设施、工棚、施工道路、施工用水、施工用电,已基本完成。
工程定位测量已具备条件。
施工图预算已经编制和审定。
其他:
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工艺设备等能满足连续施工要求。临时设施能满足施工和生活的需要;施工机械经过检修能保证正常运转;劳动力已调集能满足施工需要,安全消防设备已经备齐等。
这些条件确保了项目的顺利进行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及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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