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不能担任董事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1.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5.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司的董事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信用记录,以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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