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算是串标
串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采取不正当手段,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从而谋取中标的行为。以下是一些具体的串标情况:
电子投标文件雷同
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雷同,如格式相同、字体一样、表格颜色相同等。
制作与上传行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制作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厚薄、封面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IP地址一致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报价异常一致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差异化极大,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但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开标前行为
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内部信息泄露
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或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报价。
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名单,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其他不正当行为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串通投标的认定标准
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上情况均可被视为串标,一旦发现,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没收投标保证金、取消投标资格、处以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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