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赌资如何认定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2-28 20:12:15    

赌资的认定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实践。以下是具体的认定方法:

现场查获的赌注款物

现场查获的用作赌注的款物,应当视为赌资,其中的筹码应当折合为当量的款物。

个人携带的赌注

有证据证明参赌人员曾用随身携带的款物作为赌注、换取筹码,或者将赢取的款物随身携带,但无法查明具体数额的,可以将其携带的款物全部视为赌资。但如果携带的款物与其他参赌人员携带的款物相差悬殊,或者与赌注明显不成比例,且能够证明该款物确有正当用途的除外。

押金

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赌博活动中,分赌场、下级或者赌博参与者在组织或者参与赌博前向赌博组织者、赌博公司交付的押金,应当视为赌资。

筹码

赌博现场没有赌资,而是以筹码或者事先约定事后交割等方式代替的,赌资数额经调查属实后予以认定。

网络赌博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违法所得

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换取筹码、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如果行为人具有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高于五万元等情形的,并具有营利目的的,可构成赌博罪。

其他

赌博活动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此外的款物不能视为赌资。在办理赌博违法案件中应在查明违法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依照公安部《通知》的规定严格准确的认定参赌人员的赌资,对参赌人员随身携带的款物不得不加区分的一律视为赌资。

综上所述,赌资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现场查获的款物、个人携带的款物、押金、筹码、网络赌博中的投注和赢取金额等多种因素,并且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严格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