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管辖包括哪些
裁定管辖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如果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且法院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条件包括: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受移送的法院有管辖权。
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指定其管辖区域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情形包括: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协商不成。
管辖权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管辖权转移包括自下而上的转移和自上而下的转移两种情况。
这些规定确保了案件的管辖权能够依法、合理地确定,从而保障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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