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趋利执法,公安部新规效果需要司法检验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7 07:05:00    

据南都报道,旨在规范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有效防范部分地方的逐利执法问题的《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已于今年3月内部印发,新规从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两个层面给出详细指导。公开信息显示,内蒙古、湖南、黑龙江等多地公安机关已就此开展培训学习,多地公安机关正基于该新规进行专项行动排查。

公安机关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备受瞩目。3月25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公安部部长王小洪在专题动员部署会上强调,要找准涉企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刀刃向内、动真碰硬,采取更具针对性、更有实效性的措施,以“严教育”切实提高全警法治素养、执法能力,以“严监督”把问题发现在早、解决在小,以“严查纠”做到查纠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域。从媒体披露的新规主要内容来看,此番新规以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细节规范和具体指引入手,具有相当的现实针对性。

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的办理之所以被某些地方异化为趋利执法、被公众揶揄为“远洋捕捞”,核心在于执法手段呈现出地域性侧重和差别化对待。跨省这个地域因素,使得某些执法的尺度、判断掺杂太多利益考量。公安部新规从案件管辖权入手开始细化,试图让备受诟病的跨省涉企案件侦查尽可能减少非法治因素的干扰。

由于趋利执法现象多具有异地属性,本地执法机关开始探索搭建抵制违规办案的第一道防线:2024年8月,杭州市九堡派出所发布《外地公安不得非法入企办案》通知,提醒企业如果外地公安没有在本地公安的陪同下,“非法入企办案的,请立即110报警+录像取证”,此举就得到舆论颇多积极反馈和好评。

当犯罪地涉及多个省份时,公安部新规明确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而在受害人为不特定人员或者参与人数众多的网络犯罪中,新规则明确由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在此之前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其实也有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只是过于宽泛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结果发生地等解释,使得“擦边即管”成为可能,客观上为跨省趋利性执法开了制度后门。

特别是趋利执法现象集中的网络犯罪案件,其法定的犯罪地,包括了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等多种。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杰的研究显示,现有异地刑事司法案件涉及的对象几乎都是具有网络经营性质的民营企业,且注册地多在广东、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而异地刑事司法也多表现为“经济相对较为落后地区到经济发达地区执法”。

趋利执法的前提是选择性执法,选择有利于地方或者部门从中获利的领域、企业类型进行区别执法,以刑事司法手段过度介入民事纠纷,败坏地方营商环境和政府、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公安部新规就是试图通过管辖权细化方式,来尽可能的避免管辖权的异化。与之呼应,包括最高法、最高检、司法部在内的诸多法律部门近期也依据各自法定职守出台行动方案,策应公安部行动,让整治趋利执法的努力能够产生制度合力的治理效果。

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生命力也在于个案层面实打实地运用。以细化刑事案件管辖权的思路切入趋利执法的整治,始终离不开包括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内的检察监督、司法监督,以及律师有效辩护等实质化庭审元素的积极参与。让跨省涉企刑事案件的办理遵循法治化的路径、规则来进行,公安部新规的个案实践效果需要各方司法力量的合力监督与呼应。